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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闲置土地登记的公告
日期:2010年01月21日   浏览量:1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等相关规定,将在本市开展闲置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依法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登记,说明未开工原因:
  (一)确定开工时间的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开工时间,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登记,实际开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
  (二)未确定开工时间的
  1、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但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登记。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也没有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签订或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或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登记。
  3、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至今未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登记。
  二、登记程序
  (一)取得登记表
  有关建设单位可以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http://www.shgtj.gov.cn)直接下载闲置土地登记表,也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领取闲置土地登记表。
  (二)填写和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在取得闲置土地登记表之后,按照登记表内容规定的填表要求及说明如实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相关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权证、用地范围附图等);
  2、土地取得及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等);
  3、未开工原因说明。
  三、登记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起开始登记(双休和节假日除外),2010322为闲置土地登记的截止日期。
  四、登记地点
  建设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受理窗口进行登记(具体地址附后)。
  五、登记要求
  属于登记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未开工原因。对未按要求登记、未说明原因的建设单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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